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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为高质量发展赋“绿色”底色
  • 作者: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 发布时间:2021-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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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向绿色转型正成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银行业保险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带来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建议、提案,为绿色发展疏通金融活水。代表委员普遍指出,金融在绿色经济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在配合举世瞩目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上,应善用金融方式,推动低碳转型。

  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

  构建完善的制度框架,能使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更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金融政策与绿色金融立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现状并不如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指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仍不完善,缺少针对绿色金融的顶层设计,相关标准尚未统一,部分领域存在政策空白。

  对此,朱苏荣建议制定绿色金融法,明确绿色金融范畴、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加快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按照绿色金融法的立法思路和原则整合、修改和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同时,在绿色金融法总体框架下修订绿色信贷、绿色产业标准,建立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的界定标准,实现绿色金融标准的统一和有效衔接。对于违反绿色低碳原则的行为和市场主体,要明确罚则,通过限制市场准入、市场融资等约束手段和惩戒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据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介绍,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方面,央行遵循“国内统一、国际接轨”原则,重点聚焦气候变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三大领域。目前,绿色金融统计制度逐步完善,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对照研究工作即将完成,为规范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认为,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郭新明建议,深化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出台地方性绿色金融法规,促进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区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

  开展绿色金融

  业务创新先行

  从行业角度来看,发展绿色金融是新兴趋势,如何才能把握这一机会?创新成为行业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现阶段,绿色经济新模式不断涌现,商业银行需对接新发展需求,有效拓展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丰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金融等产品体系,推动服务模式创新优化,为企业提供贯穿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转型期的“全周期”金融服务。

  保险机构能够为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环保技术装备等提供保险服务。通过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发挥激励机制作用,也能促进消费者选择绿色消费和生活方式,比如创新基于里程的车险,将保费与行车距离挂钩,激励绿色出行。在此基础上,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建议,面向环保节能设备研发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鼓励企业依靠保险分担研发创新过程的风险。面向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兴能源企业,提供风力发电指数保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保费补贴,鼓励企业利用保险保障稳健运营。另外,针对绿色保险供给,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保险机构服务绿色发展的积极性。

  近年来,信托公司结合绿色节能环保行业特点,创新推出多种绿色信托产品,业务模式也日益丰富,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专访时表示,信托业可以成立绿色产业基金,以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投向环保、生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或运营;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为生态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节能环保等产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开拓绿色私募领域,信托业通过绿色产业股权投资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等。

  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可见,充分运用金融工具实现碳排放降低,值得进一步探索。

  对此,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是实现我国减碳目标的重要抓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指出,当前,我国碳市场总体还处于发展初期,全国统一的碳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试点地区碳市场相互分割难以发挥规模效应,交易品种仍以现货为主,交易主体还主要集中于控排企业,导致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难以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较大制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建议,应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可考虑将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同时,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在全国碳市场建成后,稳妥终止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行业范围,整合交易、登记、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统一的碳现货及衍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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