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碳中和-碳达峰-绿色金融-绿色产业-科技项目-政策解读-专家咨询-园区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通知 > 详情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 作者: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0-11-27 00:55:19
  • 52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绿色大产业大数据数服务平台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中国投资协会 银监会 商务部 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