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生
1950年7月生,河北抚宁人,中共党员
经济学家,国务院参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工业交通贸易研究司司长,2008年3月被聘为国务院参事,2013年续聘国务院参事。
曾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工作多年,长期从事经济分析、政策研究工作,起草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还参加过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及医改等政策研讨及制定。
陈全生的主要研究领域为“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宏观经济”等,研究课题涉及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等。他长期从事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是我国非公经济政策权威研究专家、著名企业战略管理专家,担任过国内第一个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起草小组组长。
曾提出 “有房住”不等同于“有住房”,“居住需求”不等同于“买房需求”,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可以保证“人人有房住”,但保证不了“家家拥有住房”。所以应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把那些买不起、或暂时买不起、或暂时买不起大房、好房的居民,从销售市场引导到租赁市场上来。建议实行“限卖、不限买”的政策。
房地产投机,买是为了卖;打击房地产投机,不是打击其买,而是打击其卖。1年就卖,与原购房差价的95%,国家收走;2年卖的,85%收走;3年卖的,75%;如此,比例逐年递减。用增值收益税递减的办法,先准确锁定房地产投机,后狠狠打击。这样做,自然也释放了自住刚需。
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他提出“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闲置罚款”的十六字方针,对那些买了房后,不住、不卖,也不租的,建议借鉴二战后德国曾实行的特殊法律《德国住房经营管理法》,当市场机制失灵时,就进行政府干预,由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将长期闲置的住房强制出租或分配给需要住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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