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项长期系统性重要工作。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向新的高度。《意见》是我国在新时期面对新挑战提出的新办法,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又一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意见》指出,要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这将推动信用体系与绿色发展相互促进,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及评价机制,助力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建设和发展,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生态环保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在生态环保领域,可发挥巨大价值。《意见》指出,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早在2013年年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就已推出,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21个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对环保诚信、良好、警示、不良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于2019年11月启用。各省市在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方面也有具体措施出台。例如重庆四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进行了说明。《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以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失信、失范行为的用能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这些地方条例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生态环保信用落地实施。
环境信息披露是降低信用风险和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环境信息及时准确披露是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科学有效的基础。《意见》提出要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以此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同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提出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生态环境部参与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编制《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目录》《环境信用数据交互规范》《环境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分类》《生态环境领域联合惩戒信息业务流程》四项环境信用标准规范,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信用风险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2019年,我国发行3862亿元人民币的绿色债券,发行量较2018年增长33%,其中贴标绿色债券发行总量居全球第一。环境信息高质量披露可有效降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中的信用风险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环境风险。《方案》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证监会也相应制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这些《指南》不仅可以缓解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投资者识别上市公司“绿色”程度的重要基础,而且也会为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起到积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
《意见》提出,要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通过植树造林、购买碳信用等形式进行抵销,可以实现“碳中和”。碳信用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类似,但有所不同的是,碳信用是核证后的减排量。购买他人的碳信用可以抵消自己的碳足迹,达到碳中和。碳信用交易可以降低买方减排成本,同时鼓励卖方向低碳产业转型或采用低碳技术,通过碳金融交易将碳排放问题内部化。碳信用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签发减排量。在碳信用中,核证是信用的体现。在项目开发的监测、报告、核查、备案、公示全流程中,第三方审定机构、核查机构、评审专家、主管部门都为核证减排量提供了信用认证。《意见》指出,要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创新信用监管,常用于信用风险管理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也有助于实现核证减排量的数字化信用监管。例如,区块链可确保碳信用交易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有迹可循,碳信用足量核销,见证碳中和实现。2022年3月,全国首笔数字人民币碳信用交易在四川省成都市完成。四川省电子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点点”碳中和平台,通过数币支付购买碳信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来抵消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了当次会议活动的碳中和。
“十三五”规划提出“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2021年10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明确表示,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加强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完善绿色债券配套政策,发布相关支持项目目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四川环交所也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手,在天府信用通平台上线“绿色金融”应用场景。绿色企业可通过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快速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对接。社会信用体系不但在碳信用交易中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绿色信用工具和信用服务也成为绿色金融的主力军。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为完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方案
《意见》还首次提出,要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一带一路”国家和“走出去”企业提供绿色解决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制度。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这表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也是在新形势下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根本之策,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绿色大产业大数据数服务平台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