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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市怀远县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作者: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8-21 2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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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怀远县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示范区内租赁土地开展投资、生产、科研、经营服务等活动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履行投资合同约定,信用良好。

第二章 积极开展招商引资

第四条 坚持招大引强,优先引进上市企业、央企;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五条 坚持规划引领,优先引进符合示范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品牌糯稻、优质果蔬、花卉苗木、休闲观光、农旅文化、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等。

第六条 坚持效益第一,优先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辐射带动强的三产融合发展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章 支持土地规模经营

第七条 在确保土地家庭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在依法流转的土地上从事高效农作物种植、花卉苗木、休闲观光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土地租赁价格机制,土地租赁费用为每年每亩800元。

第九条 凡符合示范区发展布局总体规划且与示范区(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如下土地租赁奖补政策:

1. 租赁土地面积达200亩(含)至400亩(不含)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每亩200元一次性奖补。

2. 租赁土地面积达400亩(含)至800亩(不含)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两年享受每亩每年200元奖补。

3. 租赁土地面积达800亩(含)至2000亩(不含)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每亩每年200元奖补。

4. 租赁土地面积达2000亩(含)以上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支持特色农业发展

第十条 种植露天蔬菜、花卉、苗木、水生植物(莲藕、水芹等)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并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生产基地建成面积达200亩(含)以上的,在合同履行第五年,按每百亩一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蔬菜、瓜果、食用菌、苗木、花卉、工厂化育苗大棚,按照标准化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先建后补(补贴政策含上级各项补助资金),按大棚的建设面积,享受如下补贴政策:

1. 普通钢构大棚(跨度8米以上,棚高3米以上,钢管直径32毫米以上,壁厚1.5毫米以上),建设集中连片面积达200亩(含)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每亩每年2000元奖补。

2. 连栋温室大棚,建设质量符合安徽省设施农业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AFAE02-2019)。不带外遮阳的,每平米补助50元;带外遮阳的,每平米补助64元。

3. 玻璃温室大棚,建设质量符合安徽省设施农业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AFAE03-2019),每平米补助300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机插秧。水稻机插秧面积达1000亩(含)以上的,按机插秧面积每亩每年补助100元。

第五章 推进稻渔综合种养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稻渔综合种养项目,争创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争取实现亩产千斤粮、亩增收千元的“双千”目标。

1. 对新增稻田养殖连片基地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连片面积200亩(含)至500亩(不含),按每亩3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500亩(含)至1000亩(不含),按每亩4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达1000亩(含)以上,按每亩500元标准补贴。

2. 对当年建设水产专业市场、深加工、仓储、冷库、烘干、加工及低温储存项目等配套的,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10%的补助。

3. 对取得市级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区、国家级示范区资格的主体,每个分别奖补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300亩以上的新建小龙虾良种繁育基地,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具体建设标准及奖励政策以《蚌埠市加快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实施方案》(蚌政办秘〔2018〕173号)、《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稻田综合种养实施方案》(怀政办秘〔2019〕12号)文件为准。

第六章 支持石榴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石榴产业,设立每年2000万元的石榴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石榴示范基地建设。新入驻的石榴种植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土地租金补助:所有新入驻的石榴种植企业,在以300元/亩缴纳保证金及按示范区制定的标准栽植怀远石榴品种种苗的前提下,享受五年土地租金全额补助政策。

2. 防护围栏建设补助:按标准(单片围栏长2米、高2.2米,围栏钢丝直径3.5毫米,立柱为水泥柱或镀塑钢管)申请自建,经验收合格后,按长度给予60元/米的一次性补助。

3. 管护房建设补助:按统一图纸、统一材料(采用夹芯板活动板房,夹芯板厚度不低于75毫米)申请自建,建设布局报示范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经示范区验收合格后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200亩以下的,给予每户80平方米建房补助;200亩(含)以上的按每200亩建一处管护房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 在示范区石榴示范基地外适宜栽植石榴的区域,集中栽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且达到示范区制定的石榴栽植标准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从事石榴栽植的企业,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每亩每年不超过2000元贷款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补助(补助年限不超5年)。对从事石榴加工的企业,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石榴产业培育、研发并取得成果,或从事以石榴为原材料深加工的,优先申报财政资金项目。

第七章 支持休闲观光农业

第十七条 凡从事休闲、旅游、度假、养老等产业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以下政策:

1. 被评为国家AAAA级、省AAAA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四星级以上“农家乐”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凡符合上级政策支持的,示范区积极协助申报相关材料,以争取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

第八章 支持企业融资贷款

第十八条 企业(不含从事石榴栽植、加工的企业)在示范区投资建设满2年起,对上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补助,连续享受3年;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按50%补助。

第九章 支持科技创新及产学研发展

第十九条 示范区所有入驻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中国专利金奖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围绕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的,均享受《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文件内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大学科研机构在示范区设立试验示范基地,有具体实施项目,签订产学研协议的,示范区根据需要无偿提供科研用地;在示范区内建立实验室,符合《怀远县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怀〔2015〕8号)文件要求的,享受该文件内的人才政策,同时给予实验室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章 固定资产投资及深加工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所有入驻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在示范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怀远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怀政〔2017〕4号)文件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示范区的入驻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制度。对企业反映疑难问题由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为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示范区国家级“星创天地”为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政策宣传、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达到条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以下方式申请兑现:按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验收,按程序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所有入驻企业所需的设施用地及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优先保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内拆迁涉及征用的土地、青苗、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对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内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涉及水利、林业、农机装备、农业保险与风险防范基金的,按《怀远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办法》(怀办发〔2017〕135号)、《怀远县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1年)》(怀政办〔2017〕9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引进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投资强度大,利税率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 为示范区引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奖励办法参照《关于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通知》(怀招商办〔2019〕1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政策内涉及省、市、县的相关政策由示范区协助企业积极申报。同一类型的奖励政策按最大优惠幅度申报,但不重复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实施前,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的项目,享受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怀政办〔2015〕13号文件、怀政办〔2016〕3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怀远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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